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委托审计内容
第四条 可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
(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管理审计;
(四)其他需要对外委托的审计项目。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提出委托审计申请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审计处按照医院采购管理工作要求,提出采购需求报送采购管理部门。
第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集中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医院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在充分考察与比较公司资质、审计质量、社会信誉、服务态度与收费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项目具体事项的委托管理工作,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项目实施审计工作。在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时,审计处应当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全过程,掌握和了解审计情况,协调各方关系,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直接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合同要求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并将复核过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发。审计处应当对利用中介机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院内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报告中的审计问题整改,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