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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继续教育对象
全院正式职工均作为继续教育对象,第一年未转正及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同志除外。
第二条 学分要求:
(一)医疗、科研、药学、技术员系列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25学分,其中Ⅰ类10分,Ⅱ类15分;具有初级职称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5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五年内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10学分。
(二)护理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25学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者Ⅰ类10分;护师职称者Ⅰ类≥6分,五年内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10学分。护士Ⅰ、Ⅱ类不作具体要求。
(三)行政、党务、后勤管理及其他非医疗专业技术系列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副处级及其以上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20学分,初级职称或科级及其以下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5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四)后勤工人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10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其他科室、处室的工人按照本部门初级职称人员要求。
(五)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护理、行政、党务、后勤管理、工人及其他非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分。所有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继续教育讲座的1/2以上。
(六)膳食中心、服务中心、院属公司处级以下人员,由各部门参照医院规定自行安排。
第三条 学分分类:
Ⅰ类学分:国家级、省、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级学会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医院组织的继续教育项目;
Ⅱ类学分: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研立项、区县级科技成果奖、发表论文、科(处)室组织的讲座、大查房、自学心得。
第四条 学分计算方法
1.Ⅰ类学分(见附表1)
2.Ⅱ类学分(见附表2)
3.凡国家或行业有文件规定需进行注册或考取上岗证的,通过注册或取得上岗证者当年授予10学分,工人系列5学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及职责
(一)继续教育按归口管理,分别负责原则:
教育处负责医疗、科研、药学、技术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护理部负责护士继续教育工作;
人事处负责行政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工人继续教育工作;
(二)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继续教育落实情况;负责归口部门的学分确认。教育处除以上职责外,还负责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制定;IC卡系统的管理、协调;相关信息汇总等。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申报程序
①申报项目的单位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于每年9月5日前报教育处。
②教育处审核并上报。
③年底前将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网上公布。
2.管理办法
①教育处协助各科室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②教育处负责对国家项目的培训对象、举办过程、学分授予等进行监督。并将所举办的国家项目按要求向卫生部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办公室备案。
③学习班结束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证书》。
④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为自收自支,盈余或亏损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解决。医院按照国家税率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总收入的7.5%)。
⑤项目评审及备案费(评审100元/项,备案30元/次)由医院统一支付。
(二)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凡科室、处室结合医、教、研的热点、难点、政策法规举办的培训、大查房、讲座、学术年会均可申报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各科室、处室每年11月5日前将《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交到教育处。
3.教育处于每年春节前公布当年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临时举办院级继续教育项目,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到教育处申报备案。
第七条 学分管理
(一)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从2005年开始使用IC卡管理系统。记分方法为直接刷卡记分和计算机录入记分两种。
(二)刷卡记分。由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采用POS机行课前或课后刷卡,根据学分授予标准获取相应的学分。
(三)计算机录入记分项目
1.科研成果、发表论文以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所获学分,由个人录入计算机,并携带相关证明或论文原件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方可生效;
2.出国(境)进修或参加研讨会、学术会议等获学分由个人于回国或会后录入计算机,携带学分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3.凡参加国家、市级认可项目学习班,举办单位未使用POS机刷卡记分,可由个人录入计算机,携带学分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4.科室(科护士长)组织的大查房、专题讲座等由专业教学委员会专职教学秘书或科护士长统一录入计算机,择期到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此类学分全年不得超过10学分。
(四)参加项目时如未带IC卡,不予以补办。
(五)继续教育对象可通过网络查询学分获取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人员,其继续教育学分当年可以不计: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4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
(三)年度内因出差、挂职锻炼等离开医院超过4个月的;
有上述情况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学分使用
(一)科室、处室举办国家级、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本部门继续教育的落实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的指标之一。
(二)个人继续教育学分当年没有达到规定的80%,停发第十三个月工资。
(三)个人继续教育学分三年聘期内累计没有达到医院规定者,下一聘期低聘。
(四)住院医师没有修满规定学分,取消优秀住院医师评审资格。
第十条 此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此规定经2005年3月4日院长办公会通过执行。
卫生部北京医院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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