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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在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09-09-10点击量: 3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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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在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学历教育系指大专、本科、党校研究生教育。

第三条 学位教育系指职工参加学士以上在职申请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者,必须保证上课时间不影响工作。学费一律自理。学历教育不用审批。

第五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条件

(一)凡我院正式在职职工,身体健康。

(二)本科毕业来院工作满二年后,可在职申请专业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来院工作满二年后,可在职申请专业博士学位。

(三)硕士研究生来院工作满四年后,可在职申请科学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审批手续

(一)职工申请学位教育,请于每年十月份到教育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的处长或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护士还需护理部签署意见后交教育处。申请人为科主任或处长,需请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二) 十一月份教育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专业教学委员会主任讨论,初步确定第二年可报考学位教育人员名单;科主任、护士长、处长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其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各科室、处室三年派出脱产学习人数不超过科室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专业和学校要求

(一)学位教育报考之专业须与本职工作专业对口,如医院特殊需要人才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可放宽报考专业和学校。

(二) 报考的高校应是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承认其办学资格的全国统一招生的单位。临床医生限考卫生部原部属重点大学。

(三)除医院派出定向培养学习外,本院职工不得报考院外定向、委培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学习时间

学位教育以在职培养、业余学习为主。理论学习时间,集中脱产学习不应超过半年;分散学习每周不应超过两个半天。导师为外院的,脱产做课题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导师为本院的,脱产做课题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学费报销

(一)参加在职申请学位教育者,学费由医院和个人分别承担。取得学士学位,报销三千元;取得硕士学位,报销五千元;取得博士学位,报销一万元。

(二)优秀住院医师参加在职申请学位学习的学费,医院全部报销。

(三)职工参加学位教育,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学位证书后按规定报销。

(四)所学专业与医院批准专业不相符者,不予报销学费。

(五)没有经过审批而擅自上学者,不予补办手续,学费自理。

第十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工资、奖金待遇

(一)凡参加学位教育脱产学习期间均按日扣发津贴。

(二)由医院出资学习者,学成后必须再为医院服务三年。若不满所规定服务年限而提出调离或辞职者,均应交纳违约金。以医院出资培训费用的总和除以36个月,计算出平均每月应交纳的费用,再乘以服务年限所剩下的月数即为须交纳的违约金。

(三)脱产学习期间没有奖金。其他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来院工作满一年后,可报考卫生部北京老年医学研究所统招研究生,行政关系不调离北京医院。来院工作满三年后,从外院调入满二年,可报考统招研究生,考取后行政关系调离北京医院。

    第一次参加研究生统招考试,复习期间可以休假14天,含公休日。

第十二条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者,学费报销按照医院原有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者,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此规定自2005年1月7日院长办公会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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