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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京继委发【200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教学发布日期: 2009-01-03点击量: 18966

  为不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市开展学分审验和项目督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意见:
  一、凡在北京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部队、武警系统除外)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组织培训,对本市学员使用IC卡登记学分。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记学分。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可发放《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穴分证书》登记学分。《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将于2008111停止使用,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二、每年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项目在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评审、公布系统(CME)予以公布,并与ICME系统对接。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在ICME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时,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项目名称及编号录入(凡未在CME系统中公布的项目,手工将无法录入学分)。
   三、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他培训主办单位所授予的类学分均不予认可。经区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要在CME系统公布,并纳入ICME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在学分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依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中关于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等学分规定,我市将调整部分学分授予标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学分;每年获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授予的类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