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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种病申请备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特殊病申请备案范围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2.  肾透析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C型尼曼匹克病

5.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6.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

7.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8.  多发性硬化

9. 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10.  耐多药结核

11.  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

12.  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

13.  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

 

二、如何办理特种病审批备案

1.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特种病定点医院”;

2.  医生按要求完整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盖章;

3.  携带社保卡、申报表到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

4.  医保办公室为参保患者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简称“备案单”),一式两份,经确认签字后加盖公章,医保患者留存一份,另一份与申报表一同由医保办公室存档管理。

三、特种病享受待遇

1.  备案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2.  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备案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住院病人以入院时审批信息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

3.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结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对参保人员不另收起付线。

4.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途转院除外),按新住院对待,收起付线。

5.  若参保人员因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院,需持社保卡在我院医保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前需结清我院发生的所有费用。

6.  住院期间不得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及注销的所有手续。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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