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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输血质控中心)为提高北京市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技术水平,弥补各医院检测试剂无法采购齐全的不足,对全市开放输血质控中心实验室,以此为技术平台,为全市输血从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为有效、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资源,充分发挥开放实验室的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输血质控中心开放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放实验室面向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输血科或血库,以解决临床疑难血型血清学病例检测为目的,以实现提高从业人员试验技术为目标,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条 发现疑难血型血清学病例的单位人员,采用开放实验室确立的检测技术方法,参与或自行设定试验计划、完成实验。提高从业人员对疑难血型血清学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二章 开放实验室工作形式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对参加北京市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评单位免费开放,其他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标准收费。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需提前进行预约,对临时使用者,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所有参与人员严格按照开放实验室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如违反相关规定将终止使用开放实验室,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科研课题合作:
1. 主要面向准备申请或已申请到课题的负责人,双方友好协商使用开放实验室。
2. 开放实验室定期公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引导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或单位参与输血质控中心的科研活动。
第三章 开放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 输血质控中心主任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开放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经费(不含人员费用)主要由输血质控中心负责提供。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程序
(一)使用开放实验室人员应根据临床病例参与或自行设定试验计划、选择实验项目。
(二)联系开放实验室负责人,预约使用开放实验室的时间并简要告知试验计划、预计开展的实验项目、可能应用的试剂及仪器等相关内容。
(三)经批准按照约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同时填写《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放实验室申请表》。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进行实验者,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不按预定时间进行实验者,取消其使用开放实验室的资格。
(五)实验项目完成后,实验者须认真填写《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放实验室试验记录单》。
(六)拟申请科研合作的单位,应向输血质控中心提交《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课题合作申请表》,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开放实验室负责人安排开展相关计划。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对新的实验项目,实验室负责人建立试验方法,经方法学评估后确定并形成标准操作规程,经输血质控中心主任批准后,购买相关实验试剂和耗材等物品。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拟定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前期准备工作;实验项目完成后,要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和试验结论。
第十二条 参加试验人员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工作记录。
第四章 开放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报告
第十三条 如需要实验检测报告,由标本提供单位按照《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放实验室实验记录表》出具本单位相应格式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在开放实验室进行的检测项目,如发表文章须将输血质控中心作为合作单位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开放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输血质控中心负责解释。
- 友情链接:
- 中国输血协会
-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验医学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