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在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学历教育系指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含党校教育)
第三条 学位教育系指职工参加学士以上在职申请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者,必须保证上课时间不影响工作。学费一律自理。学历教育无需审批。
第五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条件:
(一)我院正式在职职工,身体健康。
(二)本科毕业来院工作满2年后,可在职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来院工作满2年后,可在职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审批手续:
职工申请学位教育,到教育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的处长或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护士需护理部签署意见)后交教育处。申请人为科主任或处长,需请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专业和学校要求:
(一)学位教育报考之专业须与本职工作专业对口,如医院特殊需要人才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可放宽报考专业和学校。
(二) 报考的高校应是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承认其办学资格的全国统一招生的单位。
(三)除医院派出定向培养学习外,本院职工不得报考定向、委培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学习时间:
学位教育以在职培养、业余学习为主。
导师为外院的,脱产做课题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导师为本院的,脱产做课题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学费报销:
(一)参加在职申请学位教育者,学费由医院和个人分别承担。取得学士学位,报销3千元;取得硕士学位,报销5千元;取得博士学位,报销1万元。优秀住院医师参加在职申请学位学习的学费可报销3万元。
(二)职工参加学位教育,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学位证书后按规定报销。
(三)所学专业与医院批准专业不相符者,不予报销学费。
(四)没有经过审批而擅自上学者,不予补办手续,学费自理。
第十条 申请在职学位教育工资、奖金待遇:
(一)凡参加学位教育脱产学习期间均按日扣发津贴。
(二)由医院出资学习者,学成后必须再为医院服务3年。若不满所规定服务年限而提出调离或辞职者,均应交纳违约金。以医院出资培训费用的总和除以36个月,计算出平均每月应交纳的费用,再乘以服务年限所剩下的月数即为须交纳的违约金。
(三)脱产学习期间没有奖金。其他待遇按医院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2015年8月31日以前入学者,学费报销按照医院原有规定。2015年9月1日以后入学者,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2018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并执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