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计直发[1996]第212号及卫离干综发[1997]第19号文件的精神,对我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事项作如下规定:
1、补助对象及标准严格遵照以上两文件的规定。
2、首次补助前须提供被补助者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3、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各出示一次由被补助者户籍所在派出所提供的本人生存证明。如到时未提供则暂停发放补助。
4、遗属(专指配偶)补助发放至去世止,遗子补助发放至年满18岁止。
北京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