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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北京医院规定答卷

发布人: 马娟发布日期: 2012-03-14点击量: 697
一.实行晚婚、晚育
  1.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的初婚登记晚婚,享受婚假7天,另外加晚婚假7天。
  2. 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享受晚育假 30   天。产假期间确实有困难,无人护理产妇,男方可享受晚育假,但女方不能休晚育假,只有一方享受晚育假。
  3. 我院要求职工自觉做到   晚婚晚育,否则不能享受晚婚晚育假及相关奖励。
  4.女方再育者(生育第二胎),只享受产假  90   天,无晚育假。
 
二.《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常识
  1.第一胎:申请双方符合一胎申请条件,女方 24 周岁以后方可办理。妊娠 3   个月之内持结婚证到职工门诊计生办办理申请,具体步骤会由计生办负责人给予指导和协助。
  2. 第二胎:申请双方符合二胎申请条件,如:双独子女,女方满 28 岁,计划生育二胎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市级计生委审批后,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详细情况可向计生办咨询。
 
三.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奶费、托补的办理
  1. 子女出生后,尽早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在街道办理获得独生子女光荣后,返回计生办登记,自发证起每月发独生子女奖励费 5    元,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
  2. 已婚育龄夫妇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并在女方户籍街道办理<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证明>后,我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元。
  3. 独生子女的职工女年满55岁(或50岁)、男年满60岁,带退休证、独生子女证、结(离)婚证,到计生办办理领取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4. 婴幼儿奶费补助:0-2岁,每月2元,共计48元;幼儿托补费:半岁后至7岁,每月40元,共计3120元,带生育服务证和婴儿出生证,到职工门诊  计生办  办理。(计财处一次性补发)。
 
四.计划生育假期及奖励
  1. 绝育手术:育龄女职工实行绝育术休息 21    天,奖励300元。按计划生育假对待。
  2. 上环休息3天(规定两天,医院奖励一天),一次性奖励(仅限一次) 50  元;取环休假1天,按计划生育假对待。
  3.第一次人流休假14天,按计划生育假对待;第二次人流术休假,按病假  处理。
五.免费提供的避孕用品可由各科室、病房、班组的计划生育宣传员到职工门诊 计生办  统一领取,也可个人到妇科门诊候诊室领取。
  温馨提示:1. 建议关心计划生育的职工,可登陆“北京市计划生育网站”查看相关内容。2. 计生办电话:3178或7677   负责人:马娟